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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庆全、丁明香与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后茂甲庄村社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全,丁明香,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后茂甲庄村社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330号原告:丁庆全。原告:丁明香。委托代理人:管恩英。委托代理人:杨联方。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后茂甲庄村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庆全、丁明香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后茂甲庄村社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庆全、丁明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