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执非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施淦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施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吴执非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州市。法定代表人朱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施淦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行审字第105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淦生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施淦生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施淦生所有的浙E×××××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