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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澜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才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473号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