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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17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某乙,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旭人民陪审员  刘应菊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权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