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117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某乙,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旭人民陪审员 刘应菊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权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