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玉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