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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婉媚与杨德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婉媚,杨德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曾婉媚,女,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杨德志,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婉媚诉被告杨德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婉媚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