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身份证号码:×××7005。委托代理人:邓伟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邓永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范某,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916。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向晓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艺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