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秀坤与姜帆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坤,姜帆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917号原告于秀坤。委托代理人孙冠男、李文靖,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帆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坤与被告姜帆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秀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帆影负担。审 判 长 王 赛代理审判员 刘宗兴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