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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54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西勋,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邵某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西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8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邵某泰由被告抚养,但是邵某泰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孩子从来不管不问,未尽到父亲的责任,为使孩子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男孩邵某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邵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甲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8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安排协议如下:“1、儿子邵某泰,2011年12月16日出生,由男方直接抚养,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2、女方有不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原、被告离婚后,邵某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2、孩子出生证明一份;3、原告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自原、被告离婚后,邵某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4、桃园幼儿园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邵某泰在河东区九曲桃园幼儿园入托,期间的生活费用都是原告支付。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求婚生男孩邵某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对被告的收入状况,原告主张被告父亲经营兰山区喜顺面粉厂,被告跟其父母打工,现在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所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邵某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变更孩子邵某泰的抚养权由其抚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担邵某泰的抚养费,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及当地人均消费情况,抚养费按每月600元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子邵某乙由原告刘某抚养,由被告邵某甲按每月600元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9月1日起至邵某泰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于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各支付一次每半年的抚养费,2015年的抚养费2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邵某甲对孩子邵某泰享有探视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海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