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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尹建解、熊元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7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路2号。负责人陈祥麟,行长。被告尹建解。被告熊元英。被告武汉仲华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84号。法定代表人陈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被告尹建解、熊元英、武汉仲华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4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52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 中人民陪审员  李凤强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