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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张在品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在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在品,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立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查明本案并裁定准许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在品提起本案诉讼是以其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诉而被行政拘留为由,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陈解洪、林仁昌、张振英、梁璋等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追究责任、赔礼道歉和赔偿。因被起诉人与上诉人均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其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张在品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