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唐某,女,生于1984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纪尚权,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2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