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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唐某,女,生于1984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纪尚权,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2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