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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孟田、冯灵菊与保定市中创商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孟田、冯灵菊,保定市中创商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刘孟田、冯灵菊。被执行人保定市中创商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孟田、冯灵菊与保定市中创商务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南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孟田、冯灵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19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