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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梁祥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江苏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祥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荣,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苏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号码为3020005322732066,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明一国际营养品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账务中心,收款人为永富容器(江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济宁审 判 员  翁云莺代理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