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琼国、吴远裕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国,吴远裕,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307号原告李琼国,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吴远裕,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烈、冯娟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国、吴远裕与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琼国、吴远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冻结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170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财产,并以案外人颜丽金、李志毅名下两套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海西中心一期办公楼B座18层06单元及厦门市海沧区海西中心一期酒店及SOHO4#楼18层09单元的房产,颜丽金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天源-A地块8#楼B梯30层3004室的房产,案外人厦门市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17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颜丽金、李志毅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海西中心一期办公楼B座18层06单元的房产(商品房预购合同号:03063248)。三、查封案外人颜丽金、李志毅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海西中心一期酒店及SOHO4#楼18层09单元的房产(商品房预购合同号:03107573)。四、查封案外人颜丽金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天源-A地块8#楼B梯30层3004室的房产(商品房预购合同号:03188148)。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和代理审判员  谭婉群人民陪审员  周毅芳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烨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