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隋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刑一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系被害人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某,女,195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无文化,住黑龙江省桦南县。系被害人母亲。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1984年9月7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0年10月12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1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5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景峰,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1982年8月18日因强奸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2年11月7日因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再次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五年。1996年刑满释放。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15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戴俊峰,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佳检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隋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景峰,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戴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21时许,在黑龙江省桦南县亨通旅店门前,被害人赵某2(男,40岁)因与旅店老板佟玉英闹矛盾一事同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发生争吵,而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用拳脚将赵某2打伤。次日14时33分,赵某2饭后在黑龙江省桦南县天伦宾馆门前行走时突然昏迷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2符合生前摔倒致对冲性颅脑损伤死亡;其头部被他人用拳脚击打后所致的大脑病理改变持续发展,致使跌倒情况发生。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被侦查机关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抓获。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宣读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佟玉英、潘某1、王某1、王某2、刘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隋某诉称,二被告人对赵某2进行殴打,致赵某2死亡,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91390元、丧葬费人民币20397元,共计人民币412337元。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示无能力赔偿。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此次犯罪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排除有其他因素介入,对刘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持有异议。其否认殴打被害人,认为被害人死亡有其他原因,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在佟玉英经营的黑龙江省桦南县亨通旅店期间,二被告人认识的佟玉英与住宿该旅店的被害人赵某2(男,殁年38岁)产生矛盾。刘某某见状询问佟玉英原因时与赵某2发生口角。佟玉英让刘某某、刘某某离开该旅店后,赵某2拿一铁管到亨通旅店门前与刘某某、刘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刘某某、刘某某用拳脚对赵某2进行殴打,将赵某2打倒后二人离去。当日晚,赵某2回到亨通旅店住宿时对他人称其头痛。次日14时33分,赵某2在黑龙江省桦南县天伦宾馆门前行走时突然倒地昏迷,后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2符合生前摔倒致对冲性颅脑损伤死亡;其头部被他人用拳脚击打后所致的大脑病理改变持续发展,致使跌倒情况发生。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害人赵某2出生于1975年10月14日,其女儿赵某甲出生于1994年9月17日,其母亲隋某出生于1951年12月28日,三人均为黑龙江省农业家庭户口。因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09060元(按2014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453元×20年)、丧葬费22018元(按2014年黑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3669.67元×6个月)。共计人民币23107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4日14时40分许,桦南县亨通旅店业主佟玉英报警称:“天伦宾馆门前躺个人”。桦南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联系120救护车将躺在地上男子送到桦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报案人佟玉英反映,死亡男子叫赵某2,桦南县明义乡人,现在亨通旅店住宿。2014年8月23日21时许,赵某2在亨通旅店内与道东的刘九和刘老五发生口角,佟玉英将刘九和刘老五推出亨通旅店,赵某2随后拿了一个铁棒子从旅店后门追出去,在亨通旅店门前,刘九和刘老五对赵某2殴打。经工作确认犯罪嫌疑人为刘某某和刘某某。并于2014年8月24日晚,在桦南县先后将刘某某、刘某某抓获。2、证人佟玉英证实,我经营亨通旅店,赵某2在我这住宿。2014年8月23日20时40多分,赵某2在外面喝完酒回来,他见别人玩斗地主,就说操他妈又玩上了,好好玩。我说你又喝了,他说喝不喝不用你管,我就撵他走,他说明天就走,我去他房间拿他的衣服袋子往门外扔,这时刘久(刘某某)和刘老五(刘某某)骑摩托来了,刘老五问我咋地了,问好几遍,我没吱声,赵某2说咋地害你啥事,你逼逼啥。刘老五说你咋地。我看他们要干仗,我说要干你们出去干,我往外推刘老五和刘九,我说赵某2喝酒了,别跟他一样,他俩往外走时,我把赵某2推里屋,他不知在什么地方摸根棒子从后门出来,我赶紧从正门出去告诉刘老五和刘久赶紧走。我生气就进屋躺着了。过有半个小时,警察来了,问谁报警打仗了,赵某2说他被打了,但没事,警察看没什么事就走了。第二天早上,我看见赵某2跟在我家住店的一个瘸子在一个屋住的。8月24日中午,赵某2请我吃的饭,我和女儿等人去的,我们等菜时赵某2基本没说话,用手柱着脑袋,好像不得劲样子,和平时不一样,他平时愿吱声,开玩笑。我们12点半左右吃完的饭,我妹妹和我女儿先走的,赵某2算完帐也走了,我是最后走的,我回旅店了。15时左右我出门往南走路过天伦宾馆,天伦宾馆的老刘太太在后面喊我,说老妹啊,你家住店那人在天伦宾馆门前躺着呢,你快去看看吧。我赶紧跑过去看见赵某2在天伦宾馆门口地上躺着,我摸一下赵某2鼻子还有气,我就报警了。后来警察来了用救护车将赵某2送到医院,到医院后赵某2没抢救过来死了。我和赵某2关系挺好,他经常请我吃饭。3、证人王某1证实,2014年8月23日晚,在亨通旅店门前,有一个在亨通旅店住宿的男子手里拿家伙事被另两个男的往后推,他们不知说什么,住宿的男子手里举个家伙事,被一个男的抢过去了。两个男的都打住宿的男子了,后来住宿男子被打倒在地上。然后打人的这两个男的骑摩托车走了,过了三四分钟被打的男子在地上起来往亨通旅店南面火车站广场走过去了。我当时报110称火车站对面亨通旅店有人打仗。我家在亨通旅店楼上住,我见过被打的人在亨通旅店住。4、证人潘某2证实,2014年8月23日21时许,我在亨通旅店靠门口摆扑克,赵某2在我对面坐着,老板娘在门口的一个房间里坐着,这时候有两个男的进旅店和老板娘说话,赵某2就接话对那个男的说“咋地”,双方发生口角,那两个男的被老板娘推出旅店。赵某2从老板娘房间拿一个铁管从后门出去,老板娘让那两人快走,之后老板娘就回屋了。过了几分钟,我看见赵某2倒在旅店门前人行道上正要起身,然后赵某2往南走了。过了20多分钟,我在房间听见有人问谁打仗了,赵某2说没事。23时许,赵某2来到我房间要火机点烟,当时赵某2左侧嘴角有点肿。24时许,赵某2又到我房间说头疼,要止痛片。凌晨1时许,赵又来了,还说头疼,要在我房间睡。8月24日早我和赵某2一起吃早饭,我看见他有一侧眼眶青了,吃饭的时候赵某2没吃东西,就喝了一瓶啤酒。9时许,我送赵某2去的客运站,然后我到小客运站坐车回家了。5、证人刘某1证实,我在亨通旅店住半个月了,有一个姓赵的住一楼一个屋里,我从来不和他说话。昨天晚上9点多,我玩完麻将回旅店,正好110警察去了,问是否有人打仗,我说不知道。小赵对警察说让人打了,没事让警察走了。今天下午3点多钟,我听外面有人说天伦宾馆门口有人躺地上起不来,我去看是住宿的小赵,嘴里吐白沫子。老板娘来了打110,又打120,我和老板娘把小赵抬上120,一起去的县医院,到县医院没抢救过来,小赵死了。6、证人王某2证实,2014年8月24日中午,赵某2请我们在龙兴饭店吃的饭,我吃完先回旅店打麻将去了,我母亲佟玉英和赵某2什么时间回旅店我就不清楚了。大约下午2点多钟,我母亲说小赵晕倒了,嘴吐白沫。过了有10多分钟,外面挺吵的,我们就不玩了,我出去看到天伦宾馆门前围了一群人,警察也在现场,我看见赵某2躺在天伦宾馆门前,嘴上有白沫子。后用120将赵某2送医院。中午吃饭时我看见赵某2一面眼角青了。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赵某2倒地现场位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站前路西侧天伦宾馆门前,天伦宾馆为坐西朝东水泥结构六层楼房,房屋东侧有一人行道,人行道为南北走向,道宽875厘米(报案人讲述赵某2倒地位置距天伦宾馆东墙615厘米,自南向北第一棵树北侧126厘米处)。赵某22014年8月23日打仗现场位于桦南县桦南镇站前路西侧民政家属楼东侧一楼亨通旅店门前。8、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佳)公(刑技)鉴(法医)字[2014]第1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死者赵某2。尸表检验:头部:额部左侧有1.5㎝×0.7cm擦伤。左眉弓外侧上方1cm处有1.8cm×0.7cm擦伤。左颧突后上方有0.6cm×0.2cm擦伤。右眼外眦下方1cm处有1.5cm×0.8cm擦伤。右眼睑青紫。右耳廓上部有1.0cm和1.0cm擦伤。鼻背右侧有0.3cm×0.2cm擦伤。右鼻唇沟内测有0.3cm×0.1cm擦伤。鼻腔有血性液体。右口角青紫,范围2.0cm×2.0cm,下唇左侧2.5cm×1.5cm出血破损。颈项部:前正中线下颌骨右侧及下方有4.0cm×2.0cm青紫伴擦伤。胸部:右侧锁骨中段前方有范围1.2cm×0.3cm、0.8cm×0.5cm青紫;右胸锁关节至右乳头上方有13.0cm×0.3cm条状青紫,右乳头上方6.0cm处有5.0cm×0.3cm间断条状青紫;另有散在不规则青紫,最大范围1.5cm×1.0cm,最小0.3cm×0.2cm。背臀部:有散在青紫伴擦伤,最大范围5.0cm×3.0cm,最小范围0.3cm×0.2cm。左肩后有范围12.0cm×4cm青紫,左腰部2.0cm×0.5cm青紫。四肢:左肘关节北侧散在擦伤,最大0.3cm×0.3cm,最小0.3cm×0.1cm,右肩关节前有2.0cm×1.5cm青紫伴擦伤,右肘关节背侧有1.2cm×0.8cm擦伤,左手背有两处擦伤。左髌骨前下方有1.5cm×1.0cm擦伤,右髌骨前及下方有散在青紫伴擦伤。解剖实验:头部:顶枕部有范围11.0cm×8.0cm头皮出血,左颞部有范围9.0cm×8.0cm头皮出血,右顶后帽状腱膜下有范围4.5cm×4.5cm出血,右侧颞肌出血;顶枕部硬膜外出血。硬膜下腔有广泛性出血伴凝血块,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左颞极散在挫伤;右侧眶上壁有2.5cm×1.5cm骨折片脱落;右顶骨后至枕骨大孔有长15.0cm大致纵向骨折线。颈部:甲状软骨左侧有范围2.5cm×1.0cm皮下出血。胸部:右锁胸关节右侧有范围6.0cm×2.5cm皮下出血,锁骨前有范围6.0cm×6.0cm出血。鉴定意见:赵某2符合生前摔跌致对冲性颅脑损伤死亡。9、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黑)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50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赵某2符合头顶枕部与地面磕碰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头部被他人用拳脚击打后所致的大脑病理改变持续发展,致使跌倒情况发生。该结论已告知被害方和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双方均没有异议。10、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黑)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186号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报告证实,死者赵某2。检验意见:1、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重度脑水肿,脑干出血明显,脑组织内溶解灶及小出血灶(左右颞部)出现;2、肺淤血,肺结核(增生坏死期);3、心外膜炎,心肌纤维急性缺血改变;4、脾淤血,脾炎;5、高血压性肾脏改变;6、间质性肝炎。11、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佳)公(刑技)鉴(毒化)字[2014]62号检验报告证实,经对赵某2心血检验,赵某2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12、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关于赵某2损伤情况的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赵某2尸体检验中见右眼睑青紫,解剖检验中见右眼眶上壁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该结论已告知被害方和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双方均没有异议。13、辨认笔录、照片证实,邹花和佟玉英均从监控录像截图中辨认出在天伦宾馆附近摔倒穿黄衣服的人是赵某2。14、桦南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⑴、2014年8月23日21时许,胜利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亨通旅店,当时旅店老板娘佟玉英和赵某2等人在旅店,赵某2说刚才是自己和人打仗了,没怎么样,也没报警,不用警察管,若是再有人来,就给派出所打电话,出警人员没有注意看赵某2是否有伤。赵某2当时好像是酒后状态,说话正常。⑵、2014年8月24日14时52分,该所接到110指令:天伦商务宾馆门前躺一个人。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天伦商务宾馆门前道上仰面躺一男子,头北脚南,口吐白沫,该人面部及胳膊处有外伤。经了解该人叫赵某2,身上的伤是前一天晚上和人打仗造成的,经与120急救联系后,将赵某2送往县医院救治。15、桦南县公安局刑警队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通过调取天伦宾馆门前通道赵某2摔倒时视频录像,记载赵某2于2014年8月24日14时27分至14时33分30秒在天伦宾馆门前行走和摔倒情况。16、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64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63年1月5日;被害人赵某2出生于1975年10月4日。17、刘某某现实表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刘某某于1984年9月7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0年10月12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1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2月16日执行刑满。该人长期不在辖区居住。18、刘某某现实表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调取户籍前科资料查看证实,刘某某于1982年8月18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2年11月7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6年刑满释放。该人长期不在辖区居住,表现不详。19、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在卷佐证。20、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共有四次供述,对殴打被害人事实供认不讳。具体供述,2014年8月23日晚,我和刘某某喝完酒,去亨通旅店找老板娘。刘某某和老板娘说话,赵某4五(赵某2)就站起来骂刘某某。刘某某和赵某4五吵起来。旅店老板娘将我俩推出门外。赵某4五拿铁棒子从房后绕出来,过来就骂刘某某,拿铁棒子要打刘某某,然后他俩抢铁棒子,刘某某用衣服将铁棒缠着将铁棒抢下来扔在地上,刘某某用拳头打赵某4五脸部,我也用拳头打赵某4五脸部,将赵某4五打倒在地。之后我又用脚踢他脸部两脚,我俩骑摩托车走了。我是一个月前去亨通旅店找老板娘时看到过被打的这个人,别人都管他叫赵某4五。我和老板娘认识,我在她开的旅店住过,她还给我联系活,让我干。当时那个男的拿的打人铁棒子是空心的,长有40公分左右,直径6公分。21、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共有四次供述,对殴打被害人事实供认不讳。具体供述,2014年8月23日晚上,我和刘某某来到民政宾馆那的一个旅店,进屋看见老板娘从小屋拿衣服往坐在窗户跟前男子扔,我问老板娘咋地了,老板娘没吱声,我又问句大姐咋地了,老板娘说咋地没咋地。这时坐窗户跟前的男子对我说脏话,我说咋地,我和老板娘说话与你有什么关系,刘某某过来对那个男子说咋地,他就站起来了,老板娘怕我们打架,把我和刘某某推出来了。我和刘某某在外面能有一分钟,老板娘说:“他拿铁棒子从后面找你们去了,你们赶紧走,别在这干仗。”我们没走,过了一分钟,那个男的从北面过来,右手拿个铁棒子奔我们打过来,我用衣服挡一下就把铁棒子抓住了,然后用拳头打那个男的头部三四下,又踢他腿上两脚。刘某某也上来打那男的脸上好几拳,我和刘某某就把这个男的打倒脸朝上躺在地上,之后刘某某踢了该男子的脑袋一脚,下巴一脚,我对刘某某说赶紧回家,我俩骑摩托车就走了。我认识老板娘,头些年我住过她开的旅店。这个男的拿的铁棒子1尺多长,6分管那么粗,电镀亮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证据如下:1、桦南县公安局明义派出所证明证实,赵某2与赵某甲是父女关系,与隋某是母子关系。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实,赵某2是农业家庭户口,其女儿赵某甲出生于1994年9月17日,其母隋某出生于1951年11月28日。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在被害人持有的工具被同案夺下并遭到殴打后,仍对失去攻击性的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其行为不属激情犯罪。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主观恶性较轻,属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在二被告人被他人劝离情况下,持械找到被告人并与其厮打,导致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责任,但不能据此认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环节先后四次供述对被害人头部施以殴打的事实,得到了刘某某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和目击证人王某1证言印证,亦得到鉴定意见佐证,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死于他因。对刘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死亡不排除有其他因素和刘某某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及被害人死亡有其他原因的辩护意见和辩解均不予采纳。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但在开庭审理时否认殴打被害人,不能认定刘某某认罪态度好。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刘某某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及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责任,对二被告人应依法处罚。由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系农业家庭户口,且没有能够证实被害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证据,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1078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刘某某、刘某某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建峰代理审判员 李海艳代理审判员 姜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