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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曹宪娟与北京元一伟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宪娟,北京元一伟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800号原告曹宪娟,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元一伟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宁馨苑商业2号楼3室。法定代表人张少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亮,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开育,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宪娟与被告北京元一伟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宪娟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宪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宪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七元,由原告曹宪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