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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令顺与高厚忠、刘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令顺,高厚忠,刘元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吕令顺,农民。被告高厚忠,农民。被告刘元秋,农民,系被告高厚忠之妻。原告吕令顺与被告高厚忠、刘元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公维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令顺,被告高厚忠、刘元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令顺诉称,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我借款140000元,并约定每10000元每年518元的利息。后我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延,至今未偿还。为此,我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先行偿还借款50000元本金,其余本息待以后另行主张,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厚忠辩称,借款属实,是我和刘元秋共同借的,买了一部分化肥、办公设备及家具。我要求追加刘元秋为被告,我与刘元秋系夫妻关系,借款刘元秋也花了,我要求我们两个分担。当时借了140000元,已经还了17000元,是刘元秋送给原告的。被告刘元秋辩称,借款140000元属实。我与被告高厚忠系夫妻关系,被告高厚忠开了一个合作社,然后以揽储的名义向原告借的140000元,当时打了一份存单,名是我的,存单给了我,因原告不放心,让我们共同给原告写了一份欠条,当时约定期限为一年。逾期后我向被告高厚忠提款,他说没钱。欠钱应该让高厚忠还,我一分钱也没花。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高厚忠与被告刘元秋向原告吕令顺借款140000元,并约定10000元每年518元计息,并由二被告书写借条一份。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先行偿还本金5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同时查明,被告高厚忠与被告刘元秋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由二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吕令顺与被告高厚忠、刘元秋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先行偿还借款5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厚忠与被告刘元秋是共同借款人,对该笔借款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此,对被告刘元秋辩称该借款应该让被告高厚忠偿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高厚忠辩称该借款已经还了17000元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厚忠、刘元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吕令顺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公维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