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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定坤、秦飞霞等与邹学刚、邯郸市庞大兴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坤,秦飞霞,邹学刚,邯郸市庞大兴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李定坤。原告秦飞霞。被告邹学刚。被告邯郸市庞大兴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代码证号:80556526-0。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坤、秦飞霞与被告邹学刚、邯郸市庞大兴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坤、秦飞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定坤、秦飞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坤、秦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李定坤、秦飞霞负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张星华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及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