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春梅与黄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梅,黄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朱春梅,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虎,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由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作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志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中阔(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