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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温丙元、杨俊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温丙元,杨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温丙元。被执行人杨俊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温丙元、杨俊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800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8008元。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