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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淑英与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淑英,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55号申请人:陈淑英。被申请人:白彦。被申请人: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付***号。法定代表人:白玉涛。申请人陈淑英因与被申请人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淑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淑娟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68号院5幢1-19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