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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永传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张永传,工人,吉林省浑江市人现住任丘市渤海路华北石油渤海北区39栋4单元403室。委托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超。原告张永传诉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传的委托代理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传诉称,2013年1月31日,被告说家中有事向我借款10000元,当天并给我出具1张借条,2014年10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率2%,该笔借款原告放弃利息,只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0000元。2015��1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向我借款20000元。借条内容均由李超书写本人签名并按手印,三笔借款原告当时一次性给的被告都是现金。三笔借款合计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超未偿还原告张永传。要求被告李超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李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李超向原告张永传借款10000元,并自书借条一张:“借条,因有事今借张永传现金10000元,(壹万元证)借款人:李超2013年1月31日”。2014年10月30日,被告李超向原告张永传借款40000元,并于当天自书借条一张:“借条,本人李超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张永传借款,共计款项人民币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月利率2%,每月30支付利息,借款人:李超2014年10月30”。2015年1月22日,被告李超向原告张永传借款20000元,并于当天自书借条一张:“借条,李��因有事今借张永传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借款人:李超2015年1月22日”。三笔借款合计70000元,被告李超未偿还原告张永传。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及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保护。被告李超向原告张永传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有其自书借条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张永传要求被告李超偿还借款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传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素英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