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金伟与施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伟,施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83-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伟。被执行人:施金龙。陈金伟与施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施金龙妻子刘广琴在定远邮储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边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