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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4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美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美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57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美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175号之34。法定代表人黄福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永灿、江纯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美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争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伊倩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