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袁某某,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姜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张育才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