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小虎与上海青浦盈港客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胡小虎。委托代理人翁国舜。委托代理人项荣磊。被告上海青浦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隋志峰。委托代理人丁书洪。原告胡小虎诉被告上海青浦盈港客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海明独任审判。2015年5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上海青浦盈港客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项荣磊、被告上海青浦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志峰、丁书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案情,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项荣磊、被告上海青浦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志峰、丁书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小虎诉称:2013年12月27日19时30分许,原告在青浦区盈港路汽车站内准备乘车回上海市区,刚走到车站8号口外面,因地面积水结冰滑倒致伤。事发后,原告大声呼救,车站工作人员却熟视无睹。原告遂手机报警,被120急救车送至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救治。因伤势严重,立即转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又在其他数家医院进行了复查治疗疗,诊疗共计产生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252,533.60元。经鉴定,原告伤势构成十级伤残。由于被告车站积水结冰,而当天并没有下雨。公共汽车站作为公共场所,被告作为车站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07,27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误工费16,0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2,53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青浦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为:一、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受伤发生于被告经营场所,原告未提供车票,双方没有形成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二、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摔倒原因是地面结冰造成的;三、被告经营场地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四、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摔倒行为自己也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审理中,被告又表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被告确认原告陈述的原告受伤情况是真实的,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19时许,原告胡小虎在被告上海青浦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属并经营管理的青浦区盈港路汽车站内准备乘车,刚走到车站8号口外面的场地,因地面积水结冰滑倒受伤。事发后,原告打电话报警并被120急救车送至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治疗,随后原告又分别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汇区大华医院、上海中医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及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等进行治疗,其中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和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分别进行了住院手术治疗。原告以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7,273.60元。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诸本院,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23日,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等出具了鉴定结论,结论为:原告因意外伤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24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书、公安部门制作的询问笔录、公安部门出具的工作情况、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第二次庭审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就原告本案中的各项损失及损失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具体为:医疗费107,27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护理费4,478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750元、衣物损失费150元、误工费14,56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损失金额合计为239,871.60元及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但被告要求本院以判决形式出具法律文书,原告对此也表示同意。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车站乘客乘车通行的车站场地上有结冰,而在地面结冰光滑的情况下被告未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滑措施,致原告通行时滑倒受伤。原告受伤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在行走时未对周围环境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不够谨慎,对其自身摔倒受伤亦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现原、被告经协商就原告损失范围、金额及责任承担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同意以此作为判决依据,故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青浦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小虎损失119,935.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8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明审 判 员 周惠平人民陪审员 潘水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