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小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XX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民小字第118号原告任XX,男,1974年5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代表人杨新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杰,男,该公司职工。原告任XX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人寿保险平顶山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被告人寿保险平顶山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峰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XX诉称,2015年5月3日,任XX经被告人寿保险平顶山公司业务经理景某某和李某某介绍,购买了中国人寿全家福D款意外伤害保险,价格是360元,保险全家三人。2015年8月6日,原告去湛河区高楼村朋友家,不慎被他家刚下完狗仔的母狗咬伤,咬住左侧大腿,当时衣服咬破,腿部流血。原告打的前往平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门诊医生询问查看,原告的伤口是皮肤开放性咬伤并且伴有出血,皮肤粘膜被狗体液污染,属于Ⅲ级咬伤,需要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为此原告支付治疗费35元,注射费5元,西药费2288.5元,合计支出2328.5元。坐面的来院路费20元,总计2348.5元。根据原告新购买的全家福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第2条规定,被告的赔付率为100%;但被告却以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使用的长春狂犬疫苗冻干剂,狂犬免疫球蛋白的丙种药品不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用药、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为由拒赔。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2328.50元,交通费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人寿保险平顶山分公司辩称,按照原告新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用药予以赔付。而原告新使用的狂犬疫苗及狂犬免疫球蛋白不符合当时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此不予赔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任XX经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中国人寿全家福D款意外伤害保险,价格360元,保全家三人。卡号:5190410100175024。密码:20523027。该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9000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3000元,保险期间一年,投保人任XX。2015年6月5日任XX按程序对该保险卡进行了激活。2015年8月6日,任XX去朋友家,不慎被朋友家刚下完狗仔的母狗咬住左侧大腿,衣服咬破,腿部流血。任XX被咬后,到平顶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经门诊医生询问查看,任XX的伤口是皮肤开放性咬伤并伴有出血、皮肤粘膜被狗体液污染,属于Ⅲ级咬伤,给任XX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及狂犬免疫球蛋白。任XX为此支付了治疗费35元,注射费5元,西药费2288.5元,交通费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一份、治疗费用票据、被狗咬伤的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经审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任XX与人寿保险平顶山公司签订全家福D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向人寿保险平顶山公司缴纳了保费,被告人寿保险平顶山分司向任XX签发了保险卡(保险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任XX被狗咬伤,属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被告抗辩任XX所使用的药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因此拒赔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中国人寿全家福D款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任XX医疗费2328.5元、交通费20元,共计234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若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