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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邢树勇与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树勇,吉日嘎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2748号原告邢树勇,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吉日嘎拉,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邢树勇诉被告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日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日嘎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吉日嘎拉从我处借款21800元,约定月息0.03元,2015年6月1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吉日嘎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吉日嘎拉从原告邢树勇处借款21800元,约定月息0.03元,使用期限为3个月。此款被告吉日嘎拉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邢树勇与被告吉日嘎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吉日嘎拉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吉日嘎拉偿还借款本金2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双方约定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3%[年利率36%(12个月×3%)]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从2015年3月10日起以本金218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日嘎拉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邢树勇借款本金21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0日起以本金218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吉日嘎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日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