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与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782号原告王×,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被告葛×,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