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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与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782号原告王×,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被告葛×,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