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宇驰、周纪娟、周雨蕾、周纪国、陈松、杨晖、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宇驰,周纪娟,周雨蕾,周纪国,陈松,杨晖,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宇驰,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周纪娟,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周雨蕾,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周纪国,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陈松,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杨晖,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执行人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周纪娟,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周纪国,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宇驰、周纪娟、周雨蕾、周纪国、陈松、杨晖、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宇驰、周纪娟、周雨蕾、周纪国、陈松、杨晖、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宇驰、周纪娟、周雨蕾、周纪国、陈松、杨晖、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周宇驰、周纪娟、周雨蕾、周纪国、陈松、杨晖、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周宇驰、周纪娟、周雨蕾、周纪国、陈松、杨晖、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1297340.27元、违约金150000元、律师费44700元、案件受理费9306元、保全费5000元及债务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周宇驰、周纪娟、周雨蕾、周纪国、陈松、杨晖、眉山市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闽川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1297340.27元、违约金150000元、律师费44700元、案件受理费9306元、保全费5000元及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五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柒审判员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雅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