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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沈阳环侨商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00号原告:刘军。被告:沈阳环侨商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170-1号60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沈阳环侨商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龙审 判 员  卑英超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