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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劳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信朋玲诉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劳初字第151号原告信朋玲,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相山,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刘云华,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信朋玲诉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张相山、刘云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朋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张相山、刘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朋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常伊晓代理审判员  朱晓雪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