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林汝友与姚暨荣、孙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汝友,姚暨荣,孙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450-2号申请执行人林汝友。被执行人姚暨荣。被执行人孙莉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汝友与被执行人姚暨荣、孙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暨荣、孙莉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林汝友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0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应减去已支付利息10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5197元、执行费93036元,但被执行人姚暨荣、孙莉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暨荣、孙莉莉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浙民申字第188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明确: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本院决定中止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中止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4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