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春斋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张春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脉谦。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立军。委托代理人赵冰。原告张春斋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