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颜美伦与缪索琴、李子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美伦,缪索琴,李子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原告颜美伦,男。委托代理人袁吉松,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莉芳。被告缪索琴,女。被告李子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美伦与被告缪索琴、李子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美伦以被告无偿还能力,原告诉讼目的很难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美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40元,减半收取11520元,由原告颜美伦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少娜(兼)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