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雪龙与蒋正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00号原告:陈雪龙,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蒋正权,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负责人:郭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薇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龙诉被告蒋正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龙负担。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