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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辉与陈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陈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陈辉,居民。被执行人陈梦海,居民。本院在执行陈辉与陈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梦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