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童小军,系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