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童小军,系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