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会凤、朱圣安与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凤,朱圣安,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240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凤,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朱圣安,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甘培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健,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刘会凤,朱圣安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崇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