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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万利与陈文旭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利,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文旭,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万利与被执行人陈文旭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文旭分两期于2015年2月18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张万利借款人民币6万元。因被执行人陈文旭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万利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陈文旭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王晓军执行员  唐晓春执行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鹤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