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斗门镇西湖头。法定代表人方朝阳,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法定代表人袁柏仁,董事长。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2013)鄂楚信证第27267号公证书及(2013)鄂楚信证字第28115号执行证书,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无法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2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经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作出的(2009)高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确认: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在484,221,333.1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上述股权主张优先受偿权。随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评估值为92,083,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本院经核查,执行债权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剩余的债权大于该评估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院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股权溢价拍卖。经二次拍卖,因无竞买人而流拍。执行债权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09,998,680.42元接受上述2500万股股权以物抵债。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3)鄂楚信证第27267号公证书及(2013)鄂楚信证字第2811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众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3)鄂楚信证第27267号公证书及(2013)鄂楚信证字第2811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债权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