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余某与余某某某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余某,余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余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余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0527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余某某某赔偿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余某82830.5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68元被执行人余某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余某负担2780元,由被执行人余某某某负担1870元。申请人刘某某、余某某、曹某某、余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4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9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一周内付30000元;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其中的30000元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兑现,剩余的55000元由横山县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救助于2015年4月22日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