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荣乐与曾军祥、黄冬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乐,曾军祥,黄冬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黄荣乐。被执行人曾军祥。被执行人黄冬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一初字1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军祥、黄冬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冬玄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城信用社账号19×××30内的银行存款4560元划拨到武鸣县人民法院(账号19×××43,开户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分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黄汉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