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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荣乐与曾军祥、黄冬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乐,曾军祥,黄冬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黄荣乐。被执行人曾军祥。被执行人黄冬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一初字1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军祥、黄冬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冬玄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城信用社账号19×××30内的银行存款4560元划拨到武鸣县人民法院(账号19×××43,开户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分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黄汉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