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颜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颜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鄂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