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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洪某与陆某离婚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87号原告:洪某,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涂德书,寿县安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瑛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杨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