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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4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633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某,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