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陕西力智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傅瑞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力智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傅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73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力智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魂,总经理。被执行人傅瑞玉,女,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力智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傅瑞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力智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131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