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商)初字第4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占起等诉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杜辛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起,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杜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商)初字第4176号原告王占起,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世昌,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智图。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杜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杜辛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5012XXXX。法定代表人赵旭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仲秋,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占起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杜辛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杜辛庄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占起起诉称:王友贤共育有三子,王占起、王满起和王保军。1992年秋后,杜辛庄村以家庭为单位分地,王友贤家分得位于大桥北的果树地5亩(以下简称涉案土地),虽然说的是果树地,但实际上就是口粮田。当时王占起已和王友贤分家,王占起单独分得3亩土地。此次分地,杜辛庄村全部家庭都分得了土地,大部分分到的是果树地,村委会要求种植苹果树,小部分不愿意种植苹果树的,就给分了麦地。1993年,王友贤与杜辛庄村委会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书》,约定杜辛庄村委会将涉案土地发包给王友贤,期限15年,自1992年11月15日起至2007年11月15日止。应村统一要求,王友贤家在涉案土地上种植了300棵苹果树,主要是王友贤经营管理,其他家庭成员也都有帮忙。1997年,因王满起、王保军已经结婚,王友贤与二人分家,将涉案土地分别转包给王满起、王保军各2.5亩。1998年3月7日签订转包协议,并经杜辛庄村委会盖章同意。后杜辛庄村委会将涉案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2013年11月30日。王满起、王保军觉得土地面积太少,而且不挣钱,不愿意经营,先后将各自经营的2.5亩土地转包给王占起。此后涉案土地承包费一直由王占起交纳,杜辛庄村委会对此认可。因苹果树没有收入,涉案土地于1999年春全部改种桃树。又因开始没有经验,桃树死亡较多,需要更换,杜辛庄村委会于2003年1月1日与王占起签订《果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涉案土地属于家庭承包,杜辛庄村委会应将承包期限延长至三十年。但2014年4月9日,杜辛庄村委会将王满起、王保军列为申请人、王占起列为第三人,以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到期为由,向北京市平谷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包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王满起、王保军、王占起返还涉案土地。杜辛庄村委会申请仲裁的目的是为了占有涉案土地因小辛寨石河综合治理项目所获补偿。该项目已经进行地上物登记,但未发放补偿款。后农包仲裁委裁决确认杜辛庄村委会提交的各合同有效,及王满起、王保军、王占起将涉案土地返还给杜辛庄村委会。农包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王满起、王保军、王占起均是仲裁裁决当事人,故王满起、王保军、王占起在法定起诉期间提起本案诉讼。杜辛庄村委会在庭审中认可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杜辛庄村委会和王占起,故王满起、王保军撤回对杜辛庄村委会的起诉。现王占起起诉至法院,要求:1、王占起继续经营涉案土地,并将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自1997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2、诉讼费用由杜辛庄村委会负担。本院认为:王友贤共育有三子,王占起、王满起和王保军。1993年3月16日,杜辛庄村委会(甲方)与王友贤(乙方)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涉案土地承包给王友贤;承包期限15年,自1992年11月15日起至2007年11月15日止;承包费金额详见附表,交款方法为上交款,于每年11月15日一次交清下年承包费;等等。1998年3月7日,王友贤分别与王满起、王保军签订《转包合同》,将涉案土地转包给王满起、王保军各2.5亩。该两份《转包合同》落款处均盖有杜辛庄村委会公章。2003年1月1日,杜辛庄村委会与王占起签订《果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凡是本村承包果树的果农,自承包之日起已满15年的,自第16年开始,更新果树5年,即第16年、第17年、第18年、第19年、第20年期间,承包果农应以每亩每年100元交纳承包费及地税,不交纳特产税,更新后继续履行原合同;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杜辛庄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两份落款承包人处分别有王满起、王保军字样的《补充协议》和两份落款乙方处分别有王满起、王宝军字样的《果树承包合同延长承包期补充条款》,证明杜辛庄村委会与王满起、王保军约定将涉案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2013年11月30日。王满起、王保军、王占起对协议和条款上的签名提出异议,称协议和条款并非王满起、王保军签署,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同时认可杜辛庄村委会将涉案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2013年11月30日。2014年4月9日,杜辛庄村委会将王满起、王保军列为申请人、王占起列为第三人,以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到期为由,向农包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王满起、王保军、王占起返还涉案土地。农包仲裁委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平农仲案(2014)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杜辛庄村委会提交的各合同有效,及王满起、王保军、王占起将涉案土地返还给杜辛庄村委会。后王满起、王保军、王占起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之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王满起、王保军、王占起及杜辛庄村委会均认可王占起经营涉案土地后,涉案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王占起和杜辛庄村委会,故王满起、王保军撤回对杜辛庄村委会的起诉。现王占起持诉讼请求诉至本院,要求将涉案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2027年11月15日。杜辛庄村委会不同意王占起的诉讼请求,称涉案土地不是口粮田,也不属于家庭承包,且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已经届满,不同意延长承包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以上虽是关于承包期限的法律规定,但具体落实应由土地所有者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方法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且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到期,现王占起申请延长承包期限,属于主张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王占起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占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 瑾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人民陪审员 满桂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