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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益与许苇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108-1号申请执行人:黄益。被执行人:许苇红。申请执行人黄益与被执行人许苇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942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39614.1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1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千林 百度搜索“”